113年度司促字第1697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瀅瀅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