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周書丞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書丞發支付命令,然聲請人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買方名稱為禾餘麥酒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周書丞,報價單亦查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另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者為何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具狀更正相對人,該裁定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雖於同年12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主張相對人為周書丞,卻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本院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報酬債權存在,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