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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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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銓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洪騰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22,258,173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民國113年12月6日聲請狀附表一各筆「積欠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