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0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93,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