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仁傑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高仁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