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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萬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並標示債務人姓名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