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