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21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就是影像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