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工程處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
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工程處收受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2759號扣押薪資命令起或拒絕支付扣薪款項之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已屆期之薪資債權。
惟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天股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始核發扣押薪資命令、113年7月7日核發薪資移轉命令、113年10月29日核發併案薪資移轉命令(多數
債權人),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12年7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止之可扣押薪資金額,若為誤載即應具狀更正。
二、聲請人以
第三人李麗紅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8230元計算扣薪金額,應提出第三人李麗紅之薪資已達
上開金額之證明文件(本院認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金額未檢附實際薪資證明,無從採信)。聲請人倘無法提出或無法知悉每月扣
押金額,則應以勞動部公告之113年最低基本工資,扣除113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3579元後計算請求金額(扣除前已受償金額)。
三、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2759號執行案件,實際執行扣押及移轉第三人即該案
債務人李麗紅薪資債權之單位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工程處」,抑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及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