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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賴協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工程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工程處收受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2759號扣押薪資命令起或拒絕支付扣薪款項之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已屆期之薪資債權。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天股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始核發扣押薪資命令、113年7月7日核發薪資移轉命令、113年10月29日核發併案薪資移轉命令(多數債權人),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112年7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止之可扣押薪資金額,若為誤載即應具狀更正。
二、聲請人以第三人李麗紅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8230元計算扣薪金額,應提出第三人李麗紅之薪資已達上開金額之證明文件(本院認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金額未檢附實際薪資證明,無從採信)。聲請人倘無法提出或無法知悉每月扣押金額,則應以勞動部公告之113年最低基本工資,扣除113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3579元後計算請求金額(扣除前已受償金額)。
三、聲請人應陳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2759號執行案件,實際執行扣押及移轉第三人即該案債務人李麗紅薪資債權之單位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工程處」,抑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