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