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
代 理 人 陳彧
蔡杰玲(即蔡子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子純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子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