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此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