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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除原債權人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並需「清晰」標示債務人姓名處,及提供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