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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郭紀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以郭紀子為聲請人?抑以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若以郭紀子為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31日陳報狀陳明其所提出之借據,貸與人係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之夫向公司借支薪水,郭紀子個人之借貸,故有釋明之必要)。若相對人為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