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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53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秀貴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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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