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5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
(一)債務人邱憲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34,683元正未給付,其中32,568元為消費款;2,11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