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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捷德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於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德華、陳妍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華、陳妍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相對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據聲請人提出兩造辦公室租賃合約,相對人應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陳德華、陳妍榛」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相對人僅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請更正聲請狀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