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陳德華、陳妍榛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華、陳妍榛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相對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據聲請人提出
兩造辦公室租賃合約,相對人應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陳德華、陳妍榛」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若相對人僅為「安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請更正
聲請狀。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