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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文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楊文震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347,982元正未給付,其中319,269元為本金;27,827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