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勞資爭議款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
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
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