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許進松 
相  對  人 
債務人    荷奕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雅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一)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九零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