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