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09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9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錦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連財 律師(即戴 彼得之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報債權數額之釋明文件,須足以清晰辨識未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