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財政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鄭崑保之
遺產管理人 )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鄭崑保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管理鄭崑保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