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邱淑娟
上二人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悟覺妙天、王靜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
債權人分別主張
債務人侵害財產權、名譽權等權利之損失,
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始為
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悟覺妙天、王靜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