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開謀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開謀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與相對人間之協議書,或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