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底之「具狀人」處應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三、提出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136500元(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特休未休假工資新臺幣29927元及
資遣費新臺幣77098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