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劉美華業已死亡,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其目前之
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董事得代表公司執行職務,聲請人得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
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
必要費用及
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