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