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