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聲請人於112年12月2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請求之原因事實」第四項第8行記載之「附表1編號10、13至25」之發票影本到院(所提發票號碼、日期、記載金額應與
聲請狀附表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