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王玉珏(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王悦湘(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王月霞(即王鴻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鴻元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