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一)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之
違約金(二)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二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