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瑞月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協商
承攬金額為10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契約、報價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證物一之估價單金額總計為427,000+462,000=889,000元,與100萬元不符,固有釋明之必要)。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05,00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