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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協商承攬金額為10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契約、報價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證物一之估價單金額總計為427,000+462,000=889,000元,與100萬元不符,固有釋明之必要)。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05,00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