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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戰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名義即華育婦產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華育婦產科診所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並查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二、提出兩造間影印機及週邊設備之租賃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