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明義即華育婦產科診所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營業型
租賃契約書」所示,契約
當事人為「華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人徐明義即華育婦產科診。另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華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合併解散。聲請人應提出「華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後之
存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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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該存續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