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