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劉美華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其目前之
法定代理人;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請改列其他董事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全體董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