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莊文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3」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應顯示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提出相對人江莊文所有之汽車車位28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應顯示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
上開28個車位屬於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或上開28個車由相對人占有使用而應負擔車位清潔費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催繳車位清潔費
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本人或其家屬簽收之紀錄,或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