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劉芯瑜於民國11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456,434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92元為本金;1,5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芯瑜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270,647元正未給付,其中265,592元為本金;4,75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芯瑜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171,712元正未給付,其中167,995元為本金;3,21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