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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瑞安數位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甲說即多數說參照)。聲請人分別向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合計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