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
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2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甲說即多數說
參照)。聲請人分別向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合計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