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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一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