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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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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松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28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76元
民國112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76元
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國113年4月1日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31476元
民國113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3%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
(一)緣債務人林松立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第三人林志龍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80,47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2年9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6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65%。
(三)債務人林松立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1,4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撥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