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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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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件: 
    緣債務人李榮明於民國94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