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