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