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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周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801元
周建誠
自民國113年
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5308元
周建誠
自民國113年
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周建誠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33,563元正未給付,其中123,801元為本金;8,519元為利息;1,2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建誠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94,670元正未給付,其中185,308元為本金;8,070元為利息;1,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