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吳思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77元
吳思萱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4816元
吳思萱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146元
吳思萱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
    (一)債務人吳思萱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39,580元正未給付,其中37,677元為本金;1,820元為利息;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思萱於民國112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383,997元正未給付,其中364,816元為本金;18,78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思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30,083元正未給付,其中27,146元為消費款;1,73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