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楊文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文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