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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黃建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萱、郭木全、黃玉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萱於民國110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時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9條規定,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應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聲請人提出之借據上僅有相對人之父親郭木全之簽名,查無其母親之簽名或印文。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簽立上開借款契約時,經相對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郭木全於上開借款契約記載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木全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聲請事項。   
三、相對人黃玉賢於上開借款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玉賢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郭木全 、黃玉賢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