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萱、郭木全、黃玉賢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萱於民國110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時係限制
行為能力人,依
民法第79條規定,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應得其全體法定
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
惟聲請人提出之借據上僅有相對人之父親郭木全之簽名,查無其母親之簽名或印文。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簽立
上開借款契約時,經相對人之全體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郭木全於上開借款契約記載為「
保證人」,
而非「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木全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
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聲請事項。
三、相對人黃玉賢於上開借款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玉賢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提出相對人郭木全 、黃玉賢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