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
相對人潘奕彰發支付命令,其主張其應
連帶給付薪資、年終獎金、
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聘僱合約書,
僱傭契約
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潘奕彰僅為其
法定代理人無從認定相對人潘奕彰有積欠聲請人債務
等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潘奕彰給付薪資等債務,聲請發支付命令,顯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