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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江瑀   

相  對  人 
債務人    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奕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潘奕彰發支付命令,其主張其應連帶給付薪資、年終獎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僱傭契約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潘奕彰僅為其法定代理人無從認定相對人潘奕彰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潘奕彰給付薪資等債務,聲請發支付命令,顯於法無據,該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